發布日期:2025-05-19瀏覽次數:241
一、投資者適當性
1.《證券法》第八十八條證券公司向投資者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時,應當按照規定充分了解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產狀況、金融資產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專業能力等相關信息;如實說明證券、服務的重要內容,充分揭示投資風險;銷售、提供與投資者上述狀況相匹配的證券、服務。投資者在購買證券或者接受服務時,應當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實信息。拒絕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證券公司應當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規定拒絕向其銷售證券、提供服務。證券公司違反第一款規定導致投資者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如何理解投資者適當性?該條款強調了證券公司作為“賣家”的責任,將“了解投資者”、“產品說明”、“風險揭示”、“投資者與產品匹配”、“違背規定則承擔賠償責任”等條款納入,約束了證券公司的行為。同時,還明確了投資者作為“買家”的責任,投資者應按照證券公司明示的要求提供真實的信息,并審慎抉擇,獨立承擔投資風險。
二、征集股東權力
1.《證券法》第九十條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以下簡稱投資者保護機構),可以作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公開請求上市公司股東委托其代為出席股東大會,并代為行使提案權、表決權等股東權利。依照前款規定征集股東權利的,征集人應當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應當予以配合。禁止以有償或者變相有償的方式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公開征集股東權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導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東遭受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如何理解征集股東權力?公開征集上市公司股東權利,作為一種股東權利行使方式,主要具有如下價值:首先,這有利于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中小投資者可以通過該制度來行使投票權以充分表達意見,有利于避免中小投資者因持股比例低而怠于行使投票權的情況,能夠克服“集體行動困境”,防止投票權的浪費,進而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其二,有利于完善上市公司治理,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也是爭奪公司控制權的一種工具。此外,在上市公司進行資本實務運作時,公開征集股東權利也可以發揮作用。比如當出現關聯交易需要大股東回避表決,中小投資者持有的股份在相關議案中的作用就開始凸顯,此時若征集人能夠有效利用公開征集股東權利制度,有利于保障交易的成功。
三、現金分紅
1.《證券法》第九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章程中明確分配現金股利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依法保障股東的資產收益權。上市公司當年稅后利潤,在彌補虧損及提取法定公積金后有盈余的,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
2.如何理解“現金分紅”?立法的主要意圖在于保護投資者的資產收益權。對于投資者而言,可以關注上市公司是否在上市公司章程中明確現金股利分配的具體安排和決策程序。其次,在年度財務報告公布之后,關注上市公司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進行現金股利的分配。若發現上市公司沒有履行或適當履行九十一條規定的義務,投資者可以行使股東知情權和建議權。立法的強制性約束措施,本質上是引導股東支持上市公司現金分紅的引導性機制。通過形成法律約束力、市場信譽約束壓力、交易談判的壓力,提升股東的社會責任感,培養上市公司分紅習慣。
四、強制調解
1.《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投資者與發行人、證券公司等發生糾紛的,雙方可以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普通投資者與證券公司發生證券業務糾紛,普通投資者提出調解請求的,證券公司不得拒絕。
2.如何理解“強制調解”?投資者同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后,可以通過調解、訴訟、仲裁等方式來維權。“強制調解”制度規定,普通投資者同證券公司發生糾紛后,如果投資者選擇通過調解解決糾紛,向投資者保護機構申請調解,那么證券公司不能拒絕這一申請,必須要同意參加調解。這可以看作是法律在某種程度上“傾斜保護”,保證愿意通過調解解決糾紛的普通投資者,能有一個和證券公司坐下來談談的機會。
五、支持訴訟
1.《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投資者保護機構對損害投資者利益的行為,可以依法支持投資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如何理解“支持訴訟”?證券支持訴訟是指投服中心選擇特定案件(一般都是涉及中小投資者眾多、矛盾比較突出、社會影響較大的典型證券侵權糾紛),接受中小投資者的申請、委托,由投服中心作為支持機構,委派訴訟代理人,支持權益受損的中小投資者依法訴訟維權。
六、代表人訴訟
1.《證券法》第九十五條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訴訟標的是同一種類,且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對按照前款規定提起的訴訟,可能存在有相同訴訟請求的其他眾多投資者的,人民法院可以發出公告,說明該訴訟請求的案件情況,通知投資者在一定期間向人民法院登記。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對參加登記的投資者發生效力。投資者保護機構受五十名以上投資者委托,可以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并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的權利人依照前款規定向人民法院登記,但投資者明確表示不愿意參加該訴訟的除外。
2.如何理解“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是該項修訂的最大亮點。投資者保護機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重要任務是為經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確認(除聲明退出外)的權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記。
七、股東代表訴訟
1.《證券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權益給公司造成損失,投資者保護機構持有該公司股份的,可以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限制。
2.如何理解“股東代表訴訟”?股東代表訴訟,一般是指公司董事、監事、高管或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權益,公司怠于提起訴訟來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時,符合法定條件的股東為了維護公司利益,依據法定程序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而提起的訴訟。目的在于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強化對公司管理層成員的問責機制,更有力地保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本項修訂的最大亮點在于規定了投保機構行使股東訴訟權利啟動股東代表訴訟時不受《公司法》有關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限制。
轉載來源:中國投資者網